(2017)渝05民终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泉妹与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泉妹,王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泉妹,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东华,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静,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泉妹因与被上诉人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限期上诉人郑泉妹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郑泉妹收到《催缴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期满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宝山审判员 严永鸿审判员 黄 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耀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