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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刘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827号原告:重庆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杨河二村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8475T。法定代表人:余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才林,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凤,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