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特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沈振东、郁雪林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振东,郁雪林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特391号 申请人:沈振东,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梅联,启东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郁雪林,男,195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沈振东与郁雪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郁雪林于2017年8月1日前归还沈振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7000元,合计67000元。 二、双方就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余无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沈振东与郁雪林于2017年7月13日经启东市调解中心驻启东市人民法院调解窗口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沈亚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轶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