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胡胜军与程臻丰,熊涛涛,魏小杰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胜军,熊涛涛,魏小杰,程臻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胡胜军,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新店镇。法定代表人颜双喜,女,1952年1月8日出生,住赤壁市新店镇。被执行人熊涛涛,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新店镇。被执行人魏小杰,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新店镇。被执行人程臻丰,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县。申请执行人胡胜军与被执行人熊涛涛、魏小杰、程臻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涛涛、魏小杰、程臻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胜军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熊涛涛、魏小杰、程臻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涛涛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并解封该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