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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11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席永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浦泉峰、贾晓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柏。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行政处罚内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行政处罚内容,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锡国土资监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行政处罚内容。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