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胡石义与张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石义,张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118号原告:胡石义,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告:张怡,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胡石义诉被告张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胡石义于同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石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石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石义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亚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