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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贾成光与王志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光,王志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995号原告:贾成光,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海,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志强,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贾成光诉被告王志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成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振疆审 判 员  霍玉萍人民陪审员  胡家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艾世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