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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居汉与王正友、陈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居汉,王正友,陈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540号原告:胡居汉,男,194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友,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国芬,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居汉诉被告王正友、陈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胡居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正友、陈国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居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居汉撤回对被告王正友、陈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原告胡居汉负担。审 判 长  常美琴审 判 员  张乃多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