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居汉与王正友、陈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居汉,王正友,陈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5540号原告:胡居汉,男,194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友,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国芬,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居汉诉被告王正友、陈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胡居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正友、陈国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居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居汉撤回对被告王正友、陈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原告胡居汉负担。审 判 长 常美琴审 判 员 张乃多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