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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荣州与含山县仙踪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州,含山县仙踪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082号原告:杨荣州,男,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含山县仙踪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庆保,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荣州与被告含山县仙踪镇五里村村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荣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州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杨荣州负担。审判员  平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