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与兰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兰春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96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地址: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莲瑶碧桂园综合楼二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5555956857。负责人:陈宇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健,该公司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华,该公司凤凰管家。被告:兰春花,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与被告兰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兰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