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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朝林与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朝林,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641号原告:金朝林,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梁平。法定代表人:程辉荣,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娜娜,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金朝林与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梁平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梁平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重庆玉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