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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兆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兆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兆飞,男,1997年1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商州区,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兆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兆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18时许,孙龙伙同张超(均已判刑)与被告人秦兆飞,由孙龙驾驶盗窃的五菱牌面包车窜至柞水县红岩寺镇本地湾村,盗走郭友福停放在其道场的钱江牌QJ125-23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秦兆飞因操作不当致使面包车侧翻,三人将面包车及盗窃的摩托车遗弃。嗣后,三人又窜至红岩寺镇红岩社区,盗走姜照学停放在住宅楼下的红色宗申牌ZS125-2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后将盗窃的摩托车骑行至山阳县城关镇卜吉沟高速公路桥下遗弃。经鉴定:郭友福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030元,姜照学被盗摩托车价格为2565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秦兆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兆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另案被告人孙龙、张超供述,有被害人郭友福、姜照学陈述,有证人程世贵证言,有公安机关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有镇价认字[2017]6、8号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有书证购买摩托车发票、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兆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兆飞积极参与并协助他人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兆飞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兆飞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兆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 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