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磊、张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张玲,代玉强,洪武集团凤阳县吉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玉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吉利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总铺镇,组织机构代码70496921-5。法定代表人:鲁保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代玉强、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吉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吉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虽有较多车辆,由于其经营特点,暂不能确定其实际所有人,故未采取强制措施;本院查封的肇事车辆皖M×××××号重型自卸货车,其实际所有人为代玉贵;此外,未调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