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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锋锋与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锋锋,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锋锋,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法定代表人:王九庆,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刘锋锋与被申请人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6)晋05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刘锋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锋锋再审请求:1、撤销(2016)晋05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征地补偿款64410元,并赔偿再审申请人应有的相应利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简单认为”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应以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断”明显错误。二十四条规定包含三层含义:一层含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权力并无异议,但申请人认为村委在制定方案时,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自��的权力。申请人认为方案中不给申请人分配土地补偿费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层含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该内容应当是指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但没有承包经营土地的人,即被申请人方案中所谓的”新增人口”,但该内容并没有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承包土地经营权后,因故将户口迁出后,在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丧失取得土地补偿款的资格的含义。三层含义:”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应当依据地方性法律及规章。就本案而言,其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来制定。纵观二十四条根本得不出一审判决认定的”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应以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断”的结论。二、申请人主张获得土地补偿款的依据是:1、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了承包土地,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未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被申请人无权收回申请人承包的土地。3、为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并列,明确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范畴。而申请人主张征地补偿款也是基于其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其作为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4、申请人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已被征收,是个不争的事实。5、依据《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被征地者应当依法获得土地补偿款。三、现今土地确权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的规定,申请人依然会被确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申请人仍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四、户籍(即城镇户、农村户)已不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标准,且户口迁出不得作为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借口和理由。2015年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从省政府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在设区的市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是否交回其二轮承包的土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农民的耕地和草地。从上可得,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用益物权,该用益物权并不因申请人将户口迁出而当然丧失,在该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基于该土地给与的土地补偿款,作为用益物权人的申请人应依法享有。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享有,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征地补偿款,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平等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财产,是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充分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本案中,刘锋锋因升学及工作将户口迁出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刘锋锋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并不具有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合法的户籍关系,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前也不在晋城市××县生产生活,刘锋锋工作后以其工资等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不依赖于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综上,刘锋锋关于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应以是否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判断明显错误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刘锋锋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锋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民贞审判员  任君虹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