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董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民特2号申请人:董某。法定代理人:董文才,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申请人董某之祖父,申请人董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董某称,邬闪闪是我母亲,婚后由于父母双方关系不和,于2014年12月底母亲出走,经多方联系未找到,中间由别人直接送我到爷爷(董文才)家不管不问,后由于我父亲疾病死亡,爷爷经多方查找邬闪闪,一直无音信。特申请法院对邬闪闪宣告失踪。代理人董文才愿意承担一切申请人董某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与权利,恳请法院特此受理。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邬闪闪,女,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原住巨野县田桥镇邬庄行政村邬庄村114号,系申请人董某之母。于2014年12月份外出,虽经申请人亲属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董某申请宣告邬闪闪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邬闪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邬闪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邬闪闪自2014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已2年没有音信,虽经申请人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邬闪闪失踪。申请人董某作为邬闪闪之女,申请宣告邬闪闪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邬闪闪失踪;二、指定董文才为失踪人邬闪闪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