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喜明与江洪辉、王春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喜明,江洪辉,王春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459号原告薛喜明,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委托代理人冯连香,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薛喜明之妻。被告江洪辉,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被告王春晓,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观海路***号观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6623396-1负责人黄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喜明与被告江洪辉、王春晓、人保财险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延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