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咸丰县明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范卫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明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范卫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1112号原告:咸丰县明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沿河路4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316525081K。法定代表人:朱学明,总经理。被告:范卫祥,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咸丰县明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卫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咸丰县明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咸丰县明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范卫祥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丰县明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咸丰县明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德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