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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27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78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XXX。委托代理人:荆文谱。被申请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凯凯。委托代理人:游延荣。被申请人: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苏畅、第三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债权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XXX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丰(潍坊)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产两处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滨北凤凰六路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