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2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漯河凯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漯河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凯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漯河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975号原告:漯河凯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焕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俊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凯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华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凯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凯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由原告漯河凯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澎波审 判 员  段梦野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