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任新梅、孙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1121执恢22号本院在执行任新梅、郑三孩、王拉娥、郑鹏飞、郑茹茹、郑璐与孙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忠国未按期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孙忠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