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立、储学良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立,储学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民督7号申请人陈立,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申请人储学良,男,成年,住罗山县。申请人陈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当年被申请人储学良购买罗山县尤店乡双楼村东方红移民新村房屋时,与东方红移民新村售房部签订的购房合同,申请人陈立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方,不是本案的适格申请人,无权提取支付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申请人陈立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