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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文磊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文磊乐,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邹敏,邹发水,邹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男汉族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32号三楼。法定代表:邱新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文磊乐,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新余人,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梅园小区。法定代表:邹细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敏,男,汉族,江西新余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邹发水,男,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邹细根,男,汉族,新余市。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文磊乐、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邹敏、邹发水、邹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40.905342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款600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1740.905342万元。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星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高级人民高法院(2014)余民二终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江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简英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