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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龙与汤双全、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汤双全,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314号原告:刘龙,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双全,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陈明,女,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刘龙与被告汤双全、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现原告刘龙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龙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龙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审 判 长  董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人民陪审员  丁荣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