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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开远市文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文达、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远市文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文达,陈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桦,职务:理事长。受托人:杨鹏翔,职务:党委书记,拟任理事长。住所地:开远市。委托代理人:林峰,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包世军,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开远市文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文达。住所地:开远市。被执行人: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枝芹,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被执行人:司文达,男,1971年生,彝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陈春燕,女,1976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开远市文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文达、陈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6487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欠债太多,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