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3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国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庄勤及第三人唐淑琴、崔峰、崔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清,庄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崔颖,崔峰,唐淑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23民初988号原告:唐国清,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斌,辽宁洪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峰,1963年2月5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唐国清哥哥。被告:庄勤,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负责人:隋金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崔峰,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1976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崔峰姐姐。第三人:唐淑琴,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1976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唐淑琴女儿。第三人:崔颖,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唐国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庄勤及第三人唐淑琴、崔峰、崔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唐国��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