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文成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文成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842号原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西源大道1号。负责人:李健,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文成坤,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诉被告文成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成坤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