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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鲍成普与王旭辰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成普,王旭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鲍成普,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旭辰,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鲍成普因与被申请人王旭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鲍成普申请再审称,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1、该裁定书认定王旭辰不构成被告主体错误。鲍成普手中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王是合同的真正主体,是王旭辰与鲍成普发生的土地承包关系,因此,起诉王并无不当。2、该裁定认为不属于该院管辖是错误的。该裁定称“加之双方争议的土地纠纷,是特殊纠纷,侵权地在茄子河区,不属我院受案范围”。在此,该院将此合同纠纷定义为特殊侵权,实属错误,因为不是侵权纠纷,只是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择被告王旭辰住所地所在法院桃山区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规定,桃山法院在发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其所称的“侵权地”所在法院茄子河区法院,而不是直接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的相对性,鲍成普应以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而与之签订“开荒地、渔池转让协议书”的是牟海江,其诉讼被告王旭辰主体不适格,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鲍成普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鲍成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兰丽审判员  彭春波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