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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苗国栋与白建国、朱丽霞、白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国栋,白建国,朱丽霞,白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苗国栋,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被执行人白建国,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执行人朱丽霞,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执行人白琮,男,195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本院在执行苗国栋与白建国、朱丽霞、白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白建国、朱丽霞、白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海燕的借款2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费4335元,共计2999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建国、朱丽霞、白琮在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有中煤平朔集团公司东露天矿占地给予的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白建国、朱丽霞、白琮在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的中煤平朔集团公司东露天矿占地补偿款2999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