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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远安县鸣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远安县鸣凤镇沮鑫商务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安县鸣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县鸣凤镇沮鑫商务宾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60号原告:远安县鸣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远安县鸣凤镇西门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182760536J。法定代表人周锁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贤贵,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远安县鸣凤镇沮鑫商务宾馆,住远安县鸣凤镇纪士垭路*号,注册号420525600242931。经营者黄勇,系该宾馆负责人。原告远安县鸣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远安县鸣凤镇沮鑫商务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远安县鸣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安县鸣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远安县鸣凤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