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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王运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王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93号湘麓金座西栋2楼。法定代表人李磊。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春连,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运林,男,汉族,1961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审27-1号行政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运林应将岳麓区坪塘镇观音港社区的房屋腾空,交申请人拆除,但被执行人王运林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王运林将岳麓区坪塘镇观音港社区的房屋腾空,交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拆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