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08号申请人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石桥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61716972。法定代表人张志强,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法定代表人陈德祥,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圣志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