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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宁良爱诉被告赵玉新、赵玉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良爱,赵玉新,陈秀梅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民初1210号 原告:宁良爱,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翟店信用社职工,住稷山县翟店镇。 被告:赵玉新,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 被告:陈秀梅,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清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良爱诉被告赵玉新、赵玉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宁良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良爱以重新寻找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良爱撤回对被告赵玉新、陈秀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良爱负担。 (此页务正文)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伟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