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传坤与邓州市构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坤,邓州市构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坤,男,生于1970年1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构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邓法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