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安升、刘丕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升,刘丕华,高云亭,张自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丕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云亭,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自和,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士栋与被执行人刘丕华、高云亭、张自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32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