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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丹东澳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澳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617号原告:丹东澳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玉,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丹东澳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丹东澳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丹东澳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丹东澳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