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38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唐闸南市街**号。负责人:朱建新,总经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因2014年9月21日“兴航227”轮与“浙玉渔冷10108”轮在浙江省台州温岭海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导致其所承保货物受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涉案债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05万元及利息予以登记。申请人提供了保险单、赔付协议书、权益转让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6日受理“兴航227”轮所有人江苏兴航船务有限公司、薛恩军就涉案事故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期间就其因涉案事故产生的海事请求申请债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绍龙审判员 熊文波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焱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