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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北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塑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北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387号之一原告:吉林市北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裕民村二社。法定代表人:管洪贴,经理。委托代理人:伊红杰,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木里图工业园区(华洋大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赵春雷,经理。原告吉林市北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塑公司)诉被告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塑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兴合公司名下在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北塑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716961.5元,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更名、过户、抵押等。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