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丙妹与简聪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丙妹,简聪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6民初42号原告:吕丙妹,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六斤(吕丙妹之丈夫),男,1950年6月8日���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简聪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吕丙妹与被告简聪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丙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六斤到庭参加诉讼。简聪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丙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简聪明向吕丙妹赔偿医疗费5146.20元,误工费5700元,护理费350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1815元,住宿费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共计33781.2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23时许,简聪明手持一把长约1米的木柄柴刀,踢开门后进入吕丙妹家索要财物,并扬言要杀黄六斤,因丈夫��六斤不在家,简聪明对吕丙妹实施殴打并抢用菜刀划伤吕丙妹的左手上臂。吕丙妹受伤后被送往汝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并自付医疗费,误工57天,至今还在打针吃药,尚不能从事任何劳动,黄六斤专门护理35天。吕丙妹的损伤,经汝城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住院期间支出食宿费、交通费等大量费用给吕丙妹造成精神痛苦。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简聪明故意伤害吕丙妹身体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简聪明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简聪明认为黄六斤挑拨其兄弟关系,于2016年11月15日23时许持一把长约1米的木柄柴刀踢开黄六斤家的门后进入黄六斤家,扬言要报复黄六斤,见黄六斤不在家中,简聪明即对黄六斤的妻子吕丙妹实施殴打,用右手持柴刀划伤吕丙妹的左手���臂。《出院记录》其中载明:2016年11月16日11时58分,吕丙妹主诉:跌伤头胸部等周身多处疼痛1天。汝城县人民医院门诊以“周身软组织挫伤”收入住院。入院时情况:左上臂见皮肤擦伤痕迹,无渗血。入院诊断为:1.周身软组织挫伤;2.脑梗塞;3.肺部感染。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颅脑CT提示脑梗塞,从外一科转到内一科住院治疗予以扩血管、护脑、醒脑、补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后,现病情好转,予以结账出院。出院情况:无发热、咳嗽,无胸闷、气促。双肺部呼吸音清。左上臂见擦伤已结痂。病理征未引出。11月22日,吕丙妹出院,住院治疗6天,由黄六斤陪护。《住院病案首页》载明:出院主要诊断为周身软组织挫伤。吕丙妹支付医疗费3236.20元。其中,西药费843.42元,中成药172.54元,床位费255元,护理费238元,化验费524元,材料费53.17元,检查费903元,治疗费109元,诊查费125元,输氧费12元,其他费1.07元。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吕丙妹以主诉咯血、流鼻血、头晕2天,入住汝城县人民医院内一科接受治疗3天。出院情况:患者诉无咳嗽、咳痰、头晕,仍时有左下肢疼痛,未诉其他不适。出院主要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吕丙妹支付医疗费用1845元。事发至今,简聪明未向吕丙妹支付费用。另查明:2016年11月16日,汝城县公安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简聪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12月10日,汝城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鉴定意见:吕丙妹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简聪明对吕丙妹实施殴打,并持柴刀划伤吕丙妹的左手上臂,具有过错,侵害了吕丙妹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吕丙妹因第一次住院治疗周身软组织挫伤、脑梗塞、肺部感染等三种疾病共发生医疗费3236.20元,其中化验费524元、检查费903元为排查疾病的费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应予支持。吕丙妹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患脑梗塞、肺部感染,与简聪明的伤害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治疗脑梗塞、肺部感染的医疗费不予支持。另因吕丙妹未提交证据从医疗费中析出周身软组织挫伤的医疗费,本院通过向医疗机构调取《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经审查后认为,以从医疗费中扣除化验费、检查费之后的其他费用即1809元(3236.20-524-903=1809),并取其中的三分之一即603元作为吕丙妹“周身软组织挫伤”的医疗费较为妥当。因此,吕丙妹的医疗费损失为2030元(524+903+603=2030)。此外,吕丙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与简聪明的伤害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第二次住院医疗费及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6-2017)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91元”计算相关费用,吕丙妹因受伤医疗的损失核定为4206元,其中:医疗费2030元;误工费31191元/年÷365天×6天=513元;护理费31191元/年÷365天×6天=5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未超出补助标准,予以确认;交通费酌定600元��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因吕丙妹提交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简聪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简聪明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简聪明向吕丙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五项费用共计420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二、驳回吕丙妹的其他诉求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简聪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伟珍人民陪审员 朱稳元人民陪审员 朱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