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刑更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晓林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林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巿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559号罪犯杨晓林,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灵宝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晓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原审被告人杨晓林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晓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I: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杨晓林于2013年8月至2014年43间;伙同他人利用?05机代刷信用卡套现,信用卡代还款,从中赚取手续费。罚金未履行完毕。罪犯杨晓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3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2/2。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晓林自入狱以来虽然确有悔改表现,但因其入狱改造时间较短,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