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饶某与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邓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624号原告:饶某,现住云南省安宁市XX街道办事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告:邓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XX区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饶某诉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饶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邓祥庭外达成协议,且邓祥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饶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饶某撤回对邓某的买卖合同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某承担。审判员 冯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呢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