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339号汤某新故意伤害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新,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街道办事处铁铺岭社区滨江路***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6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该院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经审查,被告人汤某新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