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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4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军、温娟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温娟,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458-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温娟,女,,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让人任佐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军、温娟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8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在华润雪花啤酒(运城)有限公司处有到期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在华润雪花啤酒(运城)有限公司的收益2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