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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394号申请执行王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7)陕0825民初3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1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起每月兑付5000元,直至兑付完毕止。执行费1000元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