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袁中兰、朱方明与朱迎春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袁某,朱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648号原告:朱某1,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袁某,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朱某2,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袁某与被告朱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朱某1、袁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