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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秀国与张树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国,张树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27号原告:孙秀国,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县。被告:张树营,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秀国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对被告张树营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凤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