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秀国与张树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国,张树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27号原告:孙秀国,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县。被告:张树营,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秀国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对被告张树营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韦凤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