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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6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飞俊与新疆丝路荣泉饮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俊,新疆丝路荣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6民初728号原告王飞俊,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新疆丝路荣泉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焉耆县七个星镇霍拉山村小泉沟。本院受理原告王飞俊诉被告新疆丝路荣泉饮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飞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茹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