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渝0106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守生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06刑初8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守生,男,2000年4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未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守生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守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杨守生在其朋友唐某某租住的沙坪坝区某房间内,不顾唐某某的女友杨某某的女友的朋友女被害人吴某某(16岁)的反抗,采用卡脖子等方式,强行摸、亲被害人胸部,摸被害人阴部。杨守生因吴某某反抗停止了对其猥亵离开了房间,后接到杨某某质问其欺负了吴某某的电话,即打电话向律师咨询。10时40分许,杨守生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曾家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律师事务所回复函,到案经过,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关于杨守生自首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杨守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守生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犯罪后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守生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其行为侵犯了未成年妇女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杨守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杨守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守生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人民陪审员 邓资琴人民陪审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唐 姝书 记 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