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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淑芳与王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芳,王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周淑芳,女,汉族,1969年7月19日生,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先明,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周淑芳与王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申请人支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淑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成哲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道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