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永旭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与百濠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旭创新服务有限公司,百濠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031号原告:西安永旭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32号西安医药园。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英,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百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11918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治汉明,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永旭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濠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永旭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永旭创新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旭创新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