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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裴志强、秦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强,秦翠亮,秦峰彦,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286号申请人:裴志强,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秦翠亮,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秦峰彦,1982年3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107国道321公里东行50米路北。原告裴志强与被告秦翠亮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裴志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峰彦名下的冀A×××××车及被申请人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车进行查封。申请人裴志强以1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峰彦名下的冀A×××××车及被申请人元氏县大汇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裴志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伟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 沛 微信公众号“”